第一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土地时,获得国土划拨的一块红线外的绿地,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该条款已在签署的土地合同中明确约定。请问为了建造该绿地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答: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红线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上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实际操作中建议你公司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的具体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2020年7月2日)答复,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红线”外)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发生的支出,以目前情况看,有两类,一种是在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是企业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另一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建筑物或基础设施。不论哪种情况,发生在红线外支出理论上均不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本开发小区内”支出。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红线外支出,不列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不予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 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第 4 目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第二问,企业取得了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参考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05月16日答复,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凡未有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问,外贸企业因购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答: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第四问,个人转让住房,满五年,怎样判断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家庭”包括未成年子女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第五问,上市公司员工按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答: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所不同:1.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2.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自2015年9月8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条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自解禁日起计算,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六问,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外省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回到浙江省后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的话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分别填入哪一列?是核定征收的B类报表,不是A类。答: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可以扣除,凭税票到大厅办理预缴税款维护,申报时会自动带到“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次实现抵缴。